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再次公开征集有意向接入“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金融服务平台”且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服务机构。本次遴选将按综合得分排序选取银行2家、保险机构5家、担保机构3家。
一、资质要求
(一)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允许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参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申请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申请单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最近 5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申请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9.具备开具或组织开具电子保函(保单)的能力,具备完善的技术团队;能实现投标人全流程网上申请办理电子保函(保单)业务,并符合招投标及信息系统相关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要求,遇到问题及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
(二)其他要求
1.银行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民营银行。
2.担保公司
(1)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2)主体信用评级为AA或以上。
3.保险公司
(1)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公司及分支机构,且旗下产险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
(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银保监会2021年度数据为准。
(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以银保监会2021年度数据为准。
(4)2021年度银保监会风险综合评分为B级及以上。
(5)至少拥有1个相关案例(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线上出具的电子保单保函凭证等证明材料)。
二、文本格式要求(★)
(一)保单保函格式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当为投标企业在线开具电子保函(保单),电子保函(保单)格式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要求。
(二)保单保函文本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提供的保函(保单)格式文本主要条款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政策规范要求,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留就有关条款作修改、修订等的权利。
三、技术要求(★)
(一)系统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具备电子保函(保单)业务相关的应用系统,系统的应用功能符合相关业务和风控制度要求、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能够依法合规出具电子保函(保单)。
(二)网络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具备合理的网络架构,电子保函(保单)系统应与业务不相关的系统在网络应用层逻辑分离。应具备足够的网络带宽,以满足业务量需求。必要时应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供专线网络对接。网络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与本项服务相关的法律条款要求。
(三)基础设施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具有安全、稳定、充足的基础设施资源。所使用的基础设施应满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要求,确保应用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四)性能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的应用系统应满足高并发处理能力要求,TPS不低于100,单笔信息交互平均响应时间:100并发用户小于5秒;500并发用户小于30秒。
(五)业务连续性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的应用系统应满足系统高可用架构设计,应用系统至少实现应用级双活运行,确保业务连续性不受影响。应用系统RPO应小于8小时,RTO应小于12小时。
(六)签章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使用第三方CA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签章),确保电子保函(保单)的法律效力,相关文件需遵循PKI体系的数字签名系统和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和规范。电子签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七)安全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须提供数据安全的保证方案,并通过科技技术实现对数据的加密解密,确保数据在存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应用系统应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达到等保三级及以上标准。禁止提前获知投保人参与项目的具体信息(如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等),同时确保数据交互过程始终处于加密状态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前所开具加密保函(保单)的有效性。因交易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接入资格,且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保密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从技术上实现数据保密,不得向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潜在申请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款。
(九) 科技服务外包风险管控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应具备信息科技服务外包风险管控体系,切实保障科技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应对科技外包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水平、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可用性、信息安全控制、服务持续性计划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有效管控。
四、服务要求(★)
金融机构自合同或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系统开发、部署、调试及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支撑平台系统对接工作,金融机构自行承担其电子保函产品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升级、扩展服务功能)、软硬件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部署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服务期限3年,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电子保函(保单)有效期限
电子保函(保单)有效期自保函(保单)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30日,招标人或监管部门提出延长电子保函(保单)有效期的,其有效期自动予以同步延期。
(二)信息告知要求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须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通过相关平台及时告知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保单)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双方法律责任等信息。
(三)电子保函(保单)费用支付条件
企业选择电子保函(保单)支付时,所发生的费用需从企业基本账户支出;并由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校验后,才能开具保函。
(四)电子保函(保单)收费标准
电子保函(保单)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银保监会相关标准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备案价。如发现入围机构有扰乱正常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情况的,将取消该机构接入电子保函(保单)业务的资格。
(五)履行保证(赔付)要求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有如下情形的,电子保函(保单)服务的机构应及时履行(保证)赔偿。
1.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或者违反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2.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弄虚作假行为;
4.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保函(保单)出具机构不得设置特殊的免赔条款。
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在收到索赔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属于保函(保单)约定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应在收到索赔材料(以送达时间为准)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索赔的款项一次性支付到受益人在索赔书中指定的账户。
提供电子保函(保单)服务的出具机构对业务合作期内发出的电子保函(保单)承担担保责任。提前终止合作的电子保函(保单)出具机构须对其终止合作前所开具的电子保函(保单)履行赔付责任。
五、日常管理规范
(一) 日常管理规范
1.保函(单)服务:
(1)金融机构开具保函(单)内容文本对应规范要求的符合程度;
(2)金融机构开具保函(单)的时效对申请人需要的满足程度;
(3)需进行保函(单)赔付或支付时,金融机构是否能及时满足赔付或支付要求;
(4)金融机构开具保函(单)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对比中心要求有偏离。
(二)客户服务
(1)金融机构建立客户服务机制的完备程度;
(2)金融机构对客户咨询、疑问的响应效率;
(3)金融机构对金融服务平台相关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力度。
(三)科技配合程度
对金融机构配合金融服务平台对接、维护、改造、升级等内容时的配合程度进行考核评定。
(四)其他金融服务
对金融机构在其他金融服务方面能够提供的金融产品进行综合评估,并从其金融产品对营商环境对改善程度,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战略发展目标如碳中和、乡村振兴等发展路径的契合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六、失信与退出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属实的,书面通知相关金融机构暂停其相关业务,并告知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直接取消服务资格,并于3年内不再准入:
(一)金融机构未能按承诺要求及时响应投标人电子保函(单)申请或索付的;
(二)经营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或出现强制被执行案件的,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三)保函技术支撑单位发生各类技术故障无法及时解决,但尚未影响投标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属实的,直接取消相关机构的服务资格,并于3年内不再准入:
(一)经营情况出现实质性风险,因相关赔付问题出现失信被执行信息。
(二)发生信息泄密或业务过程中的数据用于其他渠道的;
(三)收费价格明显低于公允市场价格,并经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恶意扰乱市场竞争的;
(四)电子保函(单)业务中,金融机构(含保函技术支撑单位接入的)未能按“见索即付、先赔后索”的方式或其他要求满足受益方索赔申请,对受益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金融机构所属保函技术支撑企业直接取消服务资格;
(五)金融机构和保函技术支撑单位在系统技术方面出现严重缺陷,或者因为技术原因对被金融机构造成无法正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严重后果的;
(六)提供虚假、伪造申请入驻材料的;
(七)金融机构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告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八)无法通过金融服务平台管理方年度评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机构自愿申请退出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注销金融服务支撑平台有关信息材料,不再参与金融服务支撑平台相关业务,但应依法完成已经开展的相关电子保函服务。
七、响应材料提交
(一)资格证明材料
1.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法人代表亲自参加的不提供)(格式见附件);
3.承诺函(针对资格条件1—8条)(格式见附件);
4.具备开具或组织开具电子保单保函的能力,具备完善的技术团队;能实现投标人全流程网上申请办理电子保单保函业务,并符合电子招投标相关安全、保密要求,遇到问题及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5.对接平台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证书或者承诺中选后在系统验收时提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证书,否者不予上线运行;
6.银行机构:
(1)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民营银行证明材料;
(2)有效的《金融许可证》。
7.保险公司:
(1)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公司分支机构证明材料;
(2)2021年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2021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200%,2021年度银保监会风险综合评分B级及以上证明材料。
8.担保公司:
(1)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担保公司证明材料;
(2)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其他技术、服务要求相关材料(根据本公告第二、三、四、五、六条内容提供)
八、征集时间、联系方式
1、遴选文件自2022年8月8 日9:00至2022年8月16 日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由内江市正合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售。(遴选文件编号:NJZH遴选2022-001号)
2、报名方式:请将以下报名资料现场递交或电子版上传至449659099@qq.com
(1)供应商报名登记表(详见附件一);
(2)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现场递交或上传后请致电13398118387,报名成功后,方可获取遴选文件。
3、本项目遴选文件有偿获取,遴选文件售价:人民币300.00元/份。(遴选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4、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8月25日10:00(北京时间)。
5、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无法现场递交响应文件的,可以向代理机构申请通过邮寄等方式递交响应文件。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8月25 日10:00(北京时间)在开标地点开启。
7、开标地点:内江市东兴区金海沸城写字楼13楼15-18号。
8、联系方式
遴选人: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四川省内江市川南电商中心三楼
联系人:陈老师
电 话:0832-2268737 0832-2263953
遴选代理机构:内江市正合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金海沸城写字楼13楼15-18号
邮 编:641100
联 系 人:雷玲
联系电话:13398118387
附件:
附件一、供应商报名登记表.docx